有依法治权,才有网络法治

2013-1-7 10:59:00
  • 2012年岁尾,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》(下称《决定》)在争议声中如期出炉。争议本是立法博弈的常态,但这部只有12个条文的《决定》所引发的思考,却并不寻常。   这场争论自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”发端,随之,呼吁网络立法之声四起。十余天后,《决定》面世。与之相映照,以官员财产申报公示为主体内

2012年岁尾,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》(下称《决定》)在争议声中如期出炉。争议本是立法博弈的常态,但这部只有12个条文的《决定》所引发的思考,却并不寻常。

  这场争论自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”发端,随之,呼吁网络立法之声四起。十余天后,《决定》面世。与之相映照,以官员财产申报公示为主体内容的“阳光法案”,在启动立法程序20余年后,仍停留在“只闻雷声不见雨”的尴尬境地。

  网络当然不是法外之地。事实上,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,而一直受到法律的约束。早在2000年时,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。在《刑法》、《侵权责任法》等法律中,也不乏涉及网络的条款。至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,更是不胜枚举。从此次所立之法的名称上也可看出,这是一部关乎网络信息保护的“加强版”。